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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评论信息
评论主题: 中国军事全面介绍(转)
评论对象: 漫步者 | 2006/11/2 14:12:45
评论言论:

我国军队建设

军事法制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国军队适应国家法制建设发展的需要,贯彻依法治军方针,加强军事法制建设,逐步把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纳入法制轨道。

1998年以来,中国的军事立法速度明显加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为驻澳门部队依法驻军、依法履行防务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兵役制度。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修订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中央军事委员会还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执勤条令》等40多件军事法规,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推进军队的各项改革,维护广大官兵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了300多件军事规章,推进了依法治军的进程。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中国军队已经形成了由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和保卫部门构成的军事司法体制,对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分别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侦查权。军事法院是国家设在军队中的专门人民法院,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级单位、军级单位的三级军事法院组成,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程序与普通人民法院相同。上一级军事法院为下一级军事法院的上诉法院。军事法院受理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可以受理其他案件。军事检察院是国家设在军队中的专门人民检察院,同军事法院一样也由三个级别组成,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上级军事检察院领导下级军事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军事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负责对保卫部门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利用职权犯罪的刑事案件直接受理和侦查,并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保卫部门、军事法院的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中国军队在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设保卫部门,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发生在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国加入的日内瓦四公约及其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中国军事司法机关对军人在战时虐待俘虏以及残害、掠夺无辜居民等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

中国军队的律师及其法律服务工作按照国家律师制度管理,军队律师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国家律师资格。全军在集团军、师、旅三级部队编制军队律师,现有法律顾问处272个、专职和兼职律师1688人。军队律师担任军队首长和机关的法律顾问,为其决策提供法律服务;接受刑事诉讼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接受军队单位和军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军事法制已经成为中国军队教育训练的内容和军队院校教育的课程。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从1986年到2000年,中国军队进行了三次五年普法教育活动。军队各级各类院校都开设法律课程,对学员和军官进行国家法律、军事法规和法律常识以及国际人道主义法等内容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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