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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评论信息
评论主题: 生育证
评论对象: 漫步者 | 2006/9/4 16:17:32
评论言论:

生育证的申领程序

    1、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初次生育的,在孕期内, 凭结婚证和双方单位或所在居民委员会的《一孩生育证申请证明书》,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2、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孩子满三周岁后,由双方共同填写《再生育申请》,持双方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经一方户籍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户籍所在地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生育证后 方可怀孕生育。

    3、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要求生育的,须持有户籍所在地签发的生育证,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方可生育。

    4、持有二孩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夫妻户籍发生变动时,必须到原户籍地发证机关办理生育证转办证明》,并到现户籍地发证机关备案。户籍发生变动时已怀孕的,原生育证有效;未怀孕的,现户籍地发证机关重新审批生育证。

 生育证审批和发放时限

      生育申请的审批应遵循《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凡符合生育规定的,审批机关应在《条例》规定的审报时限内把生育证发给申请人。

     1、审批机关从接到申请之日起,一孩不得超过20天,二孩不得超过40天(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要求当事人补充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2、已婚育龄夫妻向审批机关申请生育,审批机关认为不符合《条例》规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在审批时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全省统一印制的《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批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复议。

     3、符合《条例》规定但来办理生育证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给予报评教育,并责令其在30日内补领。符合《条例》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其在30日内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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