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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评论信息
评论主题: 户口变更
评论对象: 漫步者 | 2006/9/4 16:18:37
评论言论: (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3)原冠夫姓的妇女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

  (4)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出生日期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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