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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法律纠纷1
评论对象: 999phoenix | 2006/8/23 10:34:18
评论言论: 6月6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谢大琼凭借清理丈夫遗物时发现的一张13年前的借条胜诉,被告刘兴梅应偿还谢大琼借款1.7万元及利息。
评论对象: 999phoenix | 2006/8/23 10:34:18
评论言论: 6月6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谢大琼凭借清理丈夫遗物时发现的一张13年前的借条胜诉,被告刘兴梅应偿还谢大琼借款1.7万元及利息。
2005年农历四月初二,原告谢大琼之夫周齐敏死亡。谢大琼在清理周齐敏遗物时,惊讶地发现了一张借款人为刘兴梅的借条。借条载明:1993年5月23日,刘兴梅向周齐敏借款1.7万元,双方约定“月息百分之三,按月付息510元。半年还本,到期不还,可用财产抵押和承担法律责任”。谢大琼在持该借条要求刘兴梅还款遭拒后,便一纸诉状将刘告到大方法院,要求还款本付息。
被告刘兴梅则以该款不属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自己已偿还周齐敏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谢大琼的诉讼请求。
大方法院判决:要求被告刘兴梅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大琼借款1.7万元及利息。利率的计算标准是:当约定的3%月利率未超过或等于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时,按约定利率计算;当约定的3%月利率超过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时,按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