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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叶长青
--  发布时间:2006/9/13 9:37:55
--  [分享]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简称:国际奥委会(IOC)


国际奥委会是一个国际性的、非政府的、非赢利的组织。它于1981年9月17日得到瑞士联邦议会的承认,确认其为无限期存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机构。

国际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权力机构。国际奥委会按照《奥林匹克宪章》领导奥林匹克运动,其具体任务是:负责体育运动和运动竞赛的协调、组织和发展;与官方的或民间的主管组织和当局合作,努力使体育运动为人类服务;保证奥运会正常举行。反对危害奥林匹克运动的任何歧视支持,促进体育道德的发扬;努力在运动中普遍贯彻公平竞赛的精神,清除暴力行为,领导开展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斗争;采取旨在防止危及运动员健康的措施;反对将体育运动和运动员滥用于任何政治的和商业的目的,努力使奥运会在确保环境的条件下举行,支持其他致力于奥林匹克教育的机构。

国际奥委会享有对奥运会的全部权利,包括对奥运会的组织、开发、广播电视和复制的权利;有关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和奥林匹克会歌的一切权利也完全属于国际奥委会。国际奥委会有权撤销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承认, 从奥运会比赛项目中撤销运动大项、分项或小项,有权取消对国家奥委会的承认,甚至有权取消奥运会组委会承办奥运会的权利。不仅如此,它还具有对一切参与奥运会的违章人员,从运动员、裁判员到代表团官员、管理人员进行处分的权力。当然,国际奥委会需要依据《奥林匹克宪章》来行使自己的权力。

国际奥委会于1894年6月23日成立时的名称是"奥林匹克运动会国际委员会",当时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奥运会的正常进行,这体现在国际奥委会给自己确定的3项任务中:①确保奥运会的定期举行;②使奥运会保持崇高的目标③引导竞技运动向正确的方向发展。1897年一家法文报纸首次称之为"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1901年正式改用现名。

国际奥委会作为一个非政府的民间组织,需要自筹经费以维持生存。长期以来国际奥委会资金拮据,20世纪60年代后期曾一度出现赤字。70年代开始随着电视转播收入的增长,情况开始好转,1975年取消了每年300瑞士法郎的会员费。80年代中期后,由于奥林匹克商业开发各种措施的实施,国际奥委会在经济上获得了独立。经济上的独立使得国际奥委会的人员构成发生相应变化。国际奥委会曾经是由社会上层人士组成,是"贵族气息极为浓厚"的组织, 因为参加奥林匹克活动必须自己负担全部费用。现在具有雄厚经济基础的国际奥委会可以对其成员提供经济支持, 负担其参加会议的费用, 个人的经济状况不再是委员资格的制约因素,国际奥委会成员的结构开始趋向合理。国际奥委会的机构有国际奥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执行委员会、总部和专门委员会。

国际奥委会全会(IOC Session)

简称国际奥委会全会,是国际奥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奥林匹克运动中一切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均由全会掌握。它有权通过、修改和解释《奥林匹克宪章》,批准接纳国际奥委会的新委员;选举国际奥委会主席、副主席和执委会成员;挑选主办奥运会的城市,批准设置和撤消奥运会比赛项目中的运动大项;承认或撤消国家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奥林匹克大家庭的资格等。全会的决定是最终决定。全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特别全体会议由主席或应至少三分之一委员的书面要求即可召开。召开全会或特别会议的通知由主席至少提前一个月连同会议议程发给各位委员。全会可以授权给执行委员会。从1985年起,国际奥委会禁止在其全会及执委会会议上吸烟。从国际奥委会成立至2003年10月共召开过115次全会。

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IOC Executive Board)

简称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处理国际奥委会日常事务的机构,由全会授权,行使国际奥委会的职责。执委会成员有国际奥委会全会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执委会主席任期8年,可以竞选连任一次,但是只有4年的任期。副主席和其他委员任期为4年。任期己满的执委除非竞选副主席或主席,不能竞选连任。

执委会的权力和职责是:维护《奥林匹克宪》,承担国际奥委会行政管理的最终责任,批准国际奥委会的内部组织、组织体制以及一切与其组织有关的内部规章,负责国际奥委会的财务管理,并准备年度报告;就有关规则或附则的修改建议向全会提出报告,向国际奥委会全会推荐国际奥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制定国际奥委会全会的议程;根据执委会主席的提议,任免总干事和秘书长,并决定他们的提升、处分和薪俸;保管国际奥委会档案;以它认为最适当的形式(条例、规定、标准、准则、须知、指示)制定一切必要的规章,确保《奥林匹克宪章》的正确实施和奥运会的举办;执行全会赋予的其他一切职责。组委会会议经主席提议或执委会多数委员的要求,由主席召开。执委会每年开会4—5次。

国际奥委会执委会设立于1921年,最初由5人组成,当时的国际奥委会主席的顾拜旦本人不是执委会主席。首届执委会的主席是布洛奈(BaronGodefroy de Blonay)。1925年5月国际奥委会在布拉格召开的第24次全会决定国际奥委会主席即为执委会主席,于是同年接替顾拜旦担任国际奥委会主席的比利时人巴耶-拉图尔也成为执委会主席。执委会成员后来增至9人,尔后又由11人组成,现由15人组成,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4人和委员10人,主席是比利时人罗格(Jacques Rogge 2001年当选), 副主席是俄罗斯人斯米尔诺夫(Vitaly Smirnov,2001年当选)、美国人埃斯顿(James L.Easton,2002年当选)、韩国人金云龙(Un Yong Kim,2003年当选)和瑞典人林德伯格(Gunilla Lindberg、女,2004年当选);执委是瑞士人奥斯瓦尔德(Denis Oswald)、墨西哥人雷纳(Mario Vazquez Rana)、辛奎塔(Ottavio Cinquanta)、 乌克兰人布勃卡(Sergey ubka)、希腊人尼克劳(Lambis V.Nikolaou)、黎巴嫩人霍里(Toni Khoury)、几内亚人迪亚罗(Alpha Ibrahim Diallo)、中国人于再清(Zaiqing Yu,2004年当选)和波多黎各人卡里翁(Richard L. Carrión)。

国际奥委会主席是国际奥委会的法人代表,主持国际奥委会的全部活动。有权建立常设的或在必要时建立临时的委员会和工作组,并确定其职权范围,指派其成员。一旦认为它们已经完成工作,可决定予以解散。该委员会或工作组未经主席事先同意,不能举行会议。主席是所有委员会和工作组的当然成员,而且在他出席其中任何会议时均应身居上座。国际奥委会成立之初,现代奥运会创始人顾拜且提出主席轮流制,即国际奥委会主席由奥运会举办国的委员担任,4年一轮换,以体现奥林匹克运动的国际性。由于首届现代奥运会于1896在希腊雅典举办,因此希腊人维凯拉斯担任第一任主席。雅典奥运会结束后,下一届奥运会将于1900年在法国巳黎举办,于是顾拜旦接任为第二任主席。第3届奥运会定于1904年在美国圣路易斯举办,因此巴黎奥运会后,顾拜旦准备将主席一职交给国际奥委会的美国委员、普林斯顿大学教授斯隆。但是斯隆认为,频繁更换领导人对新生不久的国际奥委会十分不利,坚持要顾拜且留任。历史证明斯隆的意见是正确的。顾拜旦在其长达29年的国际奥委会主席任期内,蝉精竭虑,对奥林匹克运动的生存、发展与创新作出一系列重大贡献。顾拜旦之后,先后担任国际奥委会主席的有比利时人巴耶-拉图尔(1925-1942)、瑞典人埃德斯特隆(1942-1952)、美国人布伦戴奇(1952-1972)、爱尔兰人基拉宁(1972-1980),西班牙人萨马兰奇(1980-2001)、现任主席是比利时人罗格(2001-) 。

国际奥委会委员(IOC Member)

国际奥委会从它认为合格的人士中挑选委员,作为国际奥委会在其国家的代表,而不是其国家在国际奥委会的代表。这就是国际奥委会独特的"逆向代表"制。

候选人由执委会向全会推荐,全会以多数票通过后即生效。委员须为其定居地或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国家和地区的国民,而且该国和地区有被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家和地区奥委会。须至少会说一种国际奥委会使用的语言。

一个国家当选的委员原则上不能多于一人。但是,国际奥委会可以从夏季奥运会和冬季奥运会的举办国选择第二名成员。此外,国际奥委会主席可不考虑国籍,只考虑他们所起的作用和独特的资格,而向全会提出不多于10名的委员候选人,这就使一个国家有可能拥有两名以上的委员。国际奥委会举行仪式接受新委员, 从1955年起新委员进入国际奥委会时要宣誓。委员除出席国际奥委会全会外,还有下列义务:在所在国和地区代表国际奥委会参与其被任命参与的国际奥委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工,协助发展本国和地区的奥林匹克运动,在本国和地区落实国际奥委会的各种计划,包括奥林匹克团结基金计划,向国际奥委会主席报告本国和地区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情况和需求,每年至少一次向国际奥委会主席及时通报一切可能妨碍《奥林匹克宪章》在本国和地区执行或影响奥林匹克运动的事件,不管是发生在国家奥委会内部或外部,完成主席分配给他的其他任务,包括必要时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代表国际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委员个人没有偿还国际奥委会债务的责任。国际奥委会委员不受来自政府、组织和其他合法实体及自然人的任何可能束缚或干扰其行动和投票时由的指令。

1966年前当选的委员是终生的,1999年11月底之前的当选的委员退休年龄是80岁,而之后当选的委员退休年龄是70岁。国际奥委会委员的人数逐渐增多,从1894年的5名增加到1914年的49名、1974年的78名、1992的95名(74国)、1998年9月的115名(84国),1999年6月因盐湖城贿选丑闻减至105名(78国)。之后,国际奥委会规定,为了更好地体现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以及运动员代表在国际奥委会中的地位和声音,允许一定数量的委员由来自这三方面的代表当选,这些委员只有当他们是担任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主席、国家奥委会主席和现任运动员时才有资格当选,一旦不再拥有这些职务和身份,也就从国际奥委会“退役”,与其年龄无关。到2004年10月国际奥委会一共有119名委员,其中14名是运动员委员。凡为国际奥委会服务满10年,并由于年龄、健康或其他为国际奥委会执委会接受的理由退休的委员应成为名誉委员。名誉委员可以代表国际奥委会继续他们的活动。除了不再拥有表决权外,地位保持不变,仍被邀参加奥运会、奥林匹克代表大会和国际奥委会全会。

如果国际奥委会主席要求,名誉委员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名誉委员可以被授予奥林匹克勋章。国际奥委会成立后的87年中没有妇女委员。从1981年起开始接纳妇女委员,芬兰的海格曼和委内内拉的伊萨瓦-丰塞卡成为国际奥委会的首批女委员。现在国际奥委会126委员中有12名女性委员。自1922年王正廷担任国际奥委会委员以来,中国先后有孔祥熙、董守义、徐亨(中国台北)、何振梁、吴经国(中国台北)、吕圣荣(女)、霍震霆(中国香港)和于再清先后进入国际奥委会,何振梁现任国际奥委会文化委员会主任,曾任国际奥委会副主席和执委, 于再清在2004年8月当选为国际奥委会执委,成为国际奥委会历史上第二位中国执委。

国际奥委会总部 (IOC Headquarters)

负责处理奥林匹克运动日常事务的行政管理机构,设在瑞士的洛桑。在国际奥委会成立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顾拜旦在巴黎的住所也就是国际奥委会的总部。1915年为越免战争对奥林匹克运动的干扰,顾拜旦将国际奥委会总部由巴黎迁往中立国瑞士的洛桑。从此洛桑与奥林匹克运动结下不解之缘。1919年的《奥林匹克章程》写道"国际奥委会的总部设在洛桑(瑞士)。"1982年国际奥委会宣布洛桑为"奥林匹克之城",1993年l2月5日国际奥委会又宣布,洛桑为"奥林匹克之部"。1994年11月28日,洛桑市给国际奥委会颁发了荣誉奖。

自1925年顾拜旦卸任直到1980年,国际奥委会的历届主席都是在自己所在的国家对总部进行遥控。随着奥林匹克事务日益增多, 1980年新当选的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感到有必要"对日常发生的事件进行持续的直接的指导", 于是他长期居住在洛桑总部,成为第一个将国际奥委会主席作为专职工作的主席。现任主席罗格也在洛桑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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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叶长青
--  发布时间:2006/9/13 9: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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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宪章》

《奥林匹克宪章》(Olympic Charter)是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关于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法律文件。宪章对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宗旨、原则、成员资格、机构及其各自的职权范围和奥林匹克各种活动的基本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这个法律文件是约束所有奥林匹克活动参与者行为的最基本标准和各方进行合作的基础。

《奥林匹克宪章》随着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而逐渐完善。1894年国际奥委会成立时没有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只是确定了一些基本的意向与原则,如每4年举办一次奥运会以及国际奥委会与政府的关系等。第一个具有宪章性质的文件是1908年由顾拜旦起草的《国际奥委会的地位》一文。这个文件对国际奥委会的任务、组织管理、委员产生方式等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阐述。其后,在这个文件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奥林匹克运动的规章。在很长一个时期,这些规章的名称用语混乱, 如"奥林匹克规则"(Olympic Rules)、"奥林匹克章程Olympic Statues) 和"奥运会规则"等。从1978年开始, 国际奥委会正式使用"奥林匹克宪章"这一名称。在实践中为了表述方便, 人们将以前这些名称不同的规章也都称为"奥林匹克宪章"。

随着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国际奥委会在保持奥林匹克基本原则和精神始终如一的前提下,针对不断变化的情况, 对《奥林匹克宪章》作过多次修改。现行的《奥林匹克宪章》在国际奥委会1996年7月18日亚特兰大第105次全会上批准生效。该宪章由"基本原则"、"奥林匹克运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奥林匹克运动会"6部分组成,共74款,对奥林匹克运动的思想、组织、活动和制度等重要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奥林匹克宪章》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阐述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确定了奥林匹克运动的目标,规定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方向;

②界定了奥林匹克主义和奥林匹克精神等重要概念,奠定了奥林匹克运动实现其目标的思想基础;

③将奥林匹克运动组织体系以法律条款的形式固定下来,对奥林匹克大家庭的各个成员,特别是三大支柱(即国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这一运动中各自的位置、功能、任务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作了清晰表述和规定,既保证了它们各自的独立性,又使它们互相联系, 形成一个完整的功能体系, 从而提供了一个与奥林匹克运动相应相称的组织基础;

④界定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基本内容,如奥运会、大众体育活动及奥林匹克教育与文化活动。


--  作者:叶长青
--  发布时间:2006/9/13 9: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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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运动

奥林匹克运动是在奥林匹克主义指导下, 以体育运动和四年一度的奥林匹克庆典——奥运会为主要活动内容, 促进人的生理、心理和社会道德全面发展, 沟通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 在全世界普及奥林匹克主义, 维护世界和平的国际社会运动。奥林匹克运动包括以奥林匹克主义为核心的思想体系, 以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各国奥委会为骨干的组织体系和以奥运会为周期的活动体系。

1894年6月23日,当顾拜旦与12个国家的79名代表决定成立国际奥委会, 开创奥林匹克运动时, 这一壮举曾一度成为人们讽刺的对象。而在百年之后的今天, 奥运会已成为普天同庆的节日, 奥林匹克运动也吸引了202个国家和地区的积极参与。1998年, 著名的《生活》杂志刊载了历史学家精选的过去千年中最重要的1000个事件和人物, 1896年顾拜旦恢复奥运会的壮举也跻身其中,被誉为千年盛事之一。

奥林匹克运动是人类社会的一个罕见的杰作, 它将体育运动的多种功能发挥得淋漓尽致,影响力远远超出了体育的范畴, 在当代世界的政治、经济、哲学、文化、艺术和新闻媒介等诸多方面产生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影响。奥林匹克运动不仅构成了现代社会所特有的体育文化景观, 以其特有的文化魅力愉悦人们的身心, 更以其强烈的人文精神催人奋进, 生生不已。

奥林匹克运动是时代的产物,工业革命大大扩展了世界各民族之间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联系, 各国交往日益密切, 迫切需要以各种沟通手段来加强国际间的相互了解。奥林匹克运动正是为适应这种社会需要而出现的, 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奥林匹克宗旨

《奥林匹克宪章》中的“基本原则”部分指出,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是"通过没有任何歧视、具有奥林匹克精神——以友谊、团结和公平精神互相了解——的体育活动来教育青年, 从而为建立一个和平的更美好的世界做出贡献"。

奥林匹克运动宗旨有以下基本含义:首先,奥林匹克运动的目标是促进人类社会向真善美的方向发展。进入工业社会以来,人类社会在开始大规模、全方位交往的同时也出现了剧烈的国际间冲突,再加上人类掌握了毁灭其自身的武器手段, 使得今天的社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此外,当代世界各国面临着诸多要靠共同协作才能应付的问题,如环境、难民、地区冲突、贸易壁垒等。奥林匹克运动试图架设沟通各国人民之间联系的桥梁,增进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人们之间的相互了解, 促进世界和平,减少战争的威胁。 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与人类社会正义事业所要达到的目标一致的,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现代国际社会的需要,对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的人类有直接的现实意义。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使它成为世界和平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而确定了它在当代国际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其次,奥林匹克运动试图以富有人文精神的体育运动作为实现自己宗旨的途径,在世界各国青年间建立起友谊的纽带。正如国际奥委会第四任主席埃德斯特隆所说 :"奥运会无法强迫人们接受和平,但是它为全世界的青年人像亲兄弟一样欢聚一堂提供了机会。"

事实的确如此,如在伊拉克和科威特战争结束仅一年后举行的巴塞罗那奥运会上,伊、科两国的运动员就同时出现在赛场上。将体育运动的作用提高到不仅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且与社会的发展联系起来,明确地将体育运动作为一种改造社会的力量, 并有意识地将这种力量应用到这样广阔的范围,应该说是奥林匹克运动的一大创举。这不仅反映了进入现代社会以来体育运动内涵的扩展和功能的增加,也反映了人们对体育运动的认识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奥林匹克主义

"奥林匹克主义"(Olympism)一语是奥林匹克运动先驱者顾拜旦首先使用的,但是他却从来没有直接为自己创造的这一术语提出明确的定义。顾拜旦在不同的时间和场合对之有不同的表述, 如称之为"维护世界和平的强有力的因素"(1896年), "强壮的身体文化"(1908年),"建立在某种哲学和宗教理论上的学说"(1929年), "一种高尚纯洁、耐力和体力的学派"(1931年)等。此外, 他还称奥林匹克主义是“一种精神状态"、"信条"、"青年们崇拜的对象","奥林匹克主义的基础是推崇奋斗、蔑视危险、热爱祖国、慷慨、骑士精神、熟识艺术与文学"等。

在实践中, 人们又常常将奥林匹克主义与另一些意思相近而又不同的术语混用, 如奥林匹克理想(Olympic ideal)、奥林匹克精神(Olympic spirit)等。
人们对奥林匹克主义见仁见智,有多种不同的解释。1974年国际奥委会的罗马尼亚委员西波科等提议给“奥林匹克主义”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并纳入《奥林匹克宪章》。

经过10多年的讨论,“奥林匹克主义”一词终于出现在1991年6月16日生效的《奥林匹克宪章》中,这也是国际奥委会第一次给“奥林匹克主义”以正式的定义:奥林匹克主义是将身、心和精神方面的各种品质均衡地结合起来并使之得到提高的一种人生哲学。它将体育运动与文化和教育融为一体,奥林匹克主义所要开创的人生道路是以奋斗中所体验到的乐趣、优秀榜样的教育价值,和对一般伦理的基本原则的尊敬为基础的。

这个定义明确指出:1,奥林匹克主义的中心思想是人的和谐发展。2,奥林匹克主义强调人的和谐发展的关键是生活方式的改善。3,奥林匹克主义将体育运动作为实现人和谐发展的途径。4.为达到人的和谐发展的目的,体育运动必须与教育、文化相结合。5,奥林匹克主义强调奥运选手的榜样作用。


奥林匹克精神

《奥林匹克宪章》指出,奥林匹克精神(Olympic spirit)就是相互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的精神。 奥林匹克精神对奥林匹克运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首先,奥林匹克精神强调对文化差异的容忍和理解。奥林匹克运动是国际性的运动,它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世界上文化间的各种差异及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来自各国的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官员以及观众生有不同的肤色, 穿着不同的服装,操着不同的语言,有着不同的生活方式,进行不同的宗教仪式,用不同的行为方式表达自己的喜怒哀乐。这些种族的和文化的差异,又常常由于各国间在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冲突而强化。从一定意义上讲,四年一度的奥运会将世界上所有的体育文化集中在一个狭小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于是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尤为引人注目。差异就是矛盾,矛盾就可能引发冲突。

奥林匹克精神强调相互了解、友谊和团结,就是要形成一种精神氛围。在这种氛围中,人们可以摆脱各自文化带来的偏见,在不同文化的展示中,看到的不是矛盾与冲突,而是人类社会百花齐放、千姿万态的文化图景,从而使文化差异成为促进人们互相交流的动因,而不是各自封闭的藩篱; 使矛盾成为互相学习的动力,而不是互相轻视的诱因。也只有在这种氛围中,人们才能打破各自狭窄的眼界, 以世界公民的博大胸怀,去认识和理解自己民族以外的事物,领悟到各个民族都有着神奇的想象力和巨大的创造力,学会尊敬其他民族, 以比较客观和公正的态度去看待别人和自己 , 虚心地吸取其他文化的优秀成分, 不断丰富自己,从而使奥林匹克运动所提倡的国际交流真正得以实现。

其次,奥林匹克精神强调竞技运动的公平与公正。奥林匹克运动以竞技运动为其主要活动内容,竞技运动最本质的特征就是比赛与对抗。在直接而剧烈的身体对抗和比赛中, 运动员的身体、心理和道德得到良好的锻炼与培养,观众也得到感官上的娱乐享受和潜移默化的教育。但是,竞技体育的教育功能和文化娱乐功能的基本前提是公平竞争。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竞争才有意义, 各国运动员才能保持和加强团结、友谊的关系,奥林匹克运动才能实现它的神圣目标。正如已故美国著名黑人田径运动员杰西·欧文斯所说:"在体育运动中,人们学到的不仅仅是比赛,还有尊重他人、生活伦理、如何度过自己的一生以及如何对待自己的同类。"


--  作者:叶长青
--  发布时间:2006/9/13 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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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大家庭

奥林匹克大家庭(Olympic Family) 是对所有参与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和个人的统称 ,常用于各种与奥 林匹克有关的会议、刊物和奥林匹克人士的讲话中。

包括以下成员:国际奥委会、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夏季和冬季奥运会组委会以及参与奥林匹克运动的运动员、教练员、官员;奥运会赞助商等。近年来由于大众传媒对奥林匹克运动的影响日益增长, 对奥运会进行报道的大众传媒也被纳入奥林匹克大家庭。

奥林匹克大家庭的所有成员在组织上是独立的, 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它们之间的合作是以相互承认为 基础,以《奥林匹克宪章》为准则的。如何维护各成员之间的团结,以便协调一致,互相配合,维持奥林 匹克运动的正常发展, 一直是国际奥委会关注的一个 核心问题。正如前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多次指出的:"国际奥委会本身一无所有, 我们需要别人正如别人需要我们一样。如果没有团结, 我们就会在数月之内垮掉。" 历史上, 奥林匹克大家庭内部曾多次发生矛盾 , 乃至冲突。在布伦戴奇担任国际奥委会主席 的20年中, 由于对业余原则、布伦戴奇的家长作风和其他一些问题的争执 , 奥林匹克大家庭内部在团结问题上曾出现危机。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 国际奥委会采取一系列调整措施 , 如恢复中断43年之久的奥林匹克大家庭成员齐聚一堂、共商大计的奥林匹克代表大会, 加强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流 , 给奥林匹克大家庭的成员提供包括经济援助在内的各种支持, 在决策过程中注意听取各方代表的意见等, 从而使奥林匹克大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在更加规范的基础上重新和谐起来。

奥林匹克大家庭的诸多成员中起支撑作用的是国际奥委会、 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由于这3个组织系统对奥林匹克运动的生存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 缺一不可 , 故被人们称之为"奥林匹克三大支柱" (Olympic Tripartite)。

三大支柱在奥林匹克运动中承担着不同的任务, 国际奥委会负责领导和协调;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负责各种技术性事务,如组织比赛、制定竞赛规则等;

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则负责在本地区开展各种活动, 组队参加奥运会等。国际奥委会十分重视这种团结合作的关系, 采取各种措施加强三者之间的联系。首先, 3个组织系统的领导层中保持一定数量的 人员兼职。国际奥委会的委员中有不少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的负责人, 如曾任国际田联第一任主席的埃德斯特隆和副主席的布伦戴奇就担任过国际奥委会主席。国际奥委会委员是其所在国家的国家奥委会的当然成员。国家奥委会里又有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下属的国家单项协会的代表。于是在组织上,三大支柱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交叉态势,这有利于加强各组织间的沟通。

其次,加强组织间的协商,保持信息渠道畅通。国际奥委会在总部设立了专门与各国家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联络的部门,保持日常通讯畅通无阻。此外,国际奥委会还定期举行双边会议,使三大支柱在重要问题上达成共识,在行动上保持一致。国际奥委会执委会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分别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联席会。再着,在一些重要的事务中,国际奥委会允许国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参与决策过程。如在国际奥委会奥运会申办城市评估委员会中有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的代表。

最后, 国际奥委会通过“奥林匹克销售计划”对出售奥运会电视转播权等收入进行分配,以及建立奥林匹克团结基金等方式,给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以越来越多的经济支持。


--  作者:叶长青
--  发布时间:2006/9/13 9: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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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

奥林匹克标志(Olympic Logo)是由《奥林匹克宪章》确定的,也被称乘为奥运五环标志。它由5个奥林匹克环套接组成,可以是单色,也可以是蓝、黄、黑、绿、红5种颜色。环从左到右互相套接,上面是蓝、黑、红环,下面是是黄、绿环。整个造形为一个底部小的规则梯形。奥林匹克标志象征五大洲和全世界的运动员在奥运会上相聚一堂,充分体现了奥林匹克主义的内容," 所有国家—一所有民族"的“奥林匹大家庭"主题。

奥林匹克标志最早是根据1913年顾拜旦的提议设计的,起初国际奥委会采用蓝、黄、黑、绿、红色作为五环的颜色,是因为它能代表当时国际奥委会成员国国旗的颜色。

1914年在巴黎召开的庆祝奥运会复兴20周年的奥林匹克全会上,顾拜旦先生解释了他对标志的设计思想:“五环——蓝、黄、绿、红和黑环,象征世界上承认奥林匹克运动,并准备参加奥林匹克竞赛的五大洲,第六种颜色白色——旗帜的底色,意指所有国家都毫无例外地能在自己的旗帜下参加比赛。”因此,作为奥运会象征、相互环扣一起的5个圆环,便体现了顾拜旦提出的可以吸收殖民地民族参加奥运会,为各民族间的和平事业服务的思想。

自1920年第七届安特卫普奥运会起,五环的蓝、黄、黑、绿和红色开始成为五大洲的象征,分别代表欧洲、亚洲、非洲、澳洲和美洲。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变化,对奥林匹克标志的阐释也出现了变化。根据1991年的最新版的《奥林匹克宪章》"奥林匹克标志"词条的附则补充解释,奥林匹克旗和五环的含义, 不仅象征五大洲的团结,而且强调所有参赛运动员应以公正、坦诚的运动员精神在比赛场上相见。

《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是奥林匹克运动的象征,是国际奥委会的专用标志,未经国际奥委会许可,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将其用于广告或其他商业性活动。国际奥委会还要求各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奥林匹克标志, 以确保奥林匹克运动的权威性, 避免奥林匹克标志被滥用。


--  作者:叶长青
--  发布时间:2006/9/13 9: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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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格言

奥林匹克格言(Olympic Motto)亦称奥林匹克口号。奥林匹克运动有一句著名的格言: "更快、更高、更强。" 这一格言是顾拜旦的好友、巴黎阿奎埃尔修道院院长迪东(Henri Didon)在他的学生举行的一次户外运动会上,鼓励学生们时说过的一句话, 他说 : " 在这里,你们的口号是:更快、更高、更强。"

顾拜旦借用过来,将这句话用于奥林匹克运动。1920年国际奥委会将其正式确认为奥林匹克格言,在安特卫普奥运会上首次使用。此后, 奥林匹克格言的拉丁 "Citius,Altius,Fortius" 出现在国际奥委会的各种出版物上。奥林匹克格言充分表达了奥林匹克运动所倡导的不断进取、永不满足的奋斗精神。

虽然只有短短的6个字,但其含义却非常丰富, 它不仅表示在竞技运动中要不畏强手,敢于斗争, 敢于胜利, 而且鼓励人们在自己的生活和工作中不甘于平庸, 要朝气蓬勃, 永远进取,超越自我 , 将自己的潜能发挥到极限。


--  作者:叶长青
--  发布时间:2006/9/13 9: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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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国际奥委会主席

第一任:德米特留斯·维凯拉斯(希腊)


第二任:皮埃尔·德·顾拜旦  (法国)


第三任:亨里·德·巴叶特─拉图尔公爵(比利时)


第四任:伊·希格弗里德·埃斯特海姆(瑞典)


第五任:埃弗里·不伦戴奇 (美国)


第六任:基拉宁勋爵 (爱尔兰)


第七任:胡安·安托尼奥·萨马兰奇(西班牙)


--  作者:看客
--  发布时间:2006/9/13 10: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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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过……


--  作者:longhui
--  发布时间:2006/9/13 22: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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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