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爱大方论坛 (http://idafang.com/index.asp) -- 大方风情 (http://idafang.com/list.asp?boardid=5) ---- 唐福珍自焚的不是生命,是尊严 (http://idafang.com/dispbbs.asp?boardid=5&id=14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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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颠尔唐 -- 发布时间:2009/12/4 11:29:04 -- 唐福珍自焚的不是生命,是尊严 唐福珍自焚的不是生命,是尊严 11月13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一位叫唐福珍的拆迁户与城管执法人员对峙,拒绝拆迁,之后其情绪失控,在自家的房顶上,向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用自备打火机点燃自焚,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1月29日死亡。(中国新闻网) 城管,城管,这又是一起由城管制造的骇人听闻的恶性事件,事发后,金牛区城管执法局领导钟昌林解释了事发原因,并把责任全部推向了自焚者全家,但网民们有着自己的判断:几乎一边倒地斥责金牛区城管执法局。 11月30日,广州市城管委副主任孙金龙说,广州每年有200余城管被打伤,但在暴力抗法中受伤的商贩只有两三人,是每年被打商贩的100倍。接着,就报道成都城管执法人员制造的这起人命案,城管,不管是在广州还是成都的,这个群体形象再次遭到自身毁灭性地破坏,这是多么具有讽刺意味呀! 人们在为死者心痛的同时,又不断追问:唐福珍死得到底值不值得? 如果唐福珍的死能换来整个城管部门的消亡,那是值得的。有人幻想,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就能让执行了几十年的《收容遣送办法》废止,也许,唐福珍的死也能让已经引起民愤的城管部门消失。 如果唐福珍的死能换来国家对整个官僚系统的彻底整顿,那是值得的。有些官员长期缺乏有效监督,利用手中的权力,恣意妄为,态度傲慢,不断伤害人民感情,即使已经意识到民众的不满情绪,仍不思改进工作方法,让既有矛盾继续加深。 如果唐福珍的死能换来地方政府对民权的重视,那是值得的。民众有迁移和不迁移的权利,有同意和不同意的权利,权力部门动不动就使用暴力执法是不尊重民权的表现。君不见日本一条公路在不破坏大厦的情况下,从大厦的中间穿过?为什么他们就不能直接让这栋大厦拆迁了呢?那些“官老爷”想过没有? 反之,如果相关部门以“暴力抗法”的罪名把拆迁户抓起来治罪的话(据介绍,警方日前已对参与阻挠依法拆违人员涉嫌妨害公务犯罪的行为立案侦查,并依法实施了刑事拘留),唐福珍的死就不值得。 如果事件平息之后,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不经户主允许,又强行把他们的房子拆除的话,唐福珍的死就不值得。 如果金牛区城管执法局,没有人为唐福珍的死负责的话,唐福珍的死就是不值得的。 唐福珍死了,她把房子看得比生命都重要,她为了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不受损坏,把命都搭进去了。她难道就不怕死吗?她难道不知道生命的重要性吗?她肯定知道,她肯定能预见自焚的后果,但她为了阻止野蛮的拆迁,为维护仅有的一点尊严,她用微不足道的力量抗议着;她没有剥夺他人的生命,只是用极端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生命,把生命置之度外的人,需要多么大的勇气呀!也许在唐福珍眼里,尊严比生命更重要。套用时下流行的一句话:唐福珍自焚的不是生命,是尊严。 她的死唤起某些人的良知了吗?能唤起他人对自己的尊重了吗?值得人们深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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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朝歌 -- 发布时间:2009/12/4 14:06:17 -- “唐福珍自焚事件”固然是个悲剧,但这个事件的本身应该和现在的“暴力拆迁”区别开来,城管拆除的是违法建筑,换句话说该建筑不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合法手续的建筑,接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这类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而必须拆除的。当然,城管在执法方式上如果有欠妥的地方,责任人应追究相关的责任,但“违法建筑”肯定是不对的,如果大家都不遵循法律法规,到处私搭乱建,建好后就是自己的“私有财产”,这个社会岂是不乱了套? 我们在为死在挽惜的同时,还应该明白一个问题,无论是ZF还个人,还是应该遵纪守法,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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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流云无痕 -- 发布时间:2009/12/4 20:52:14 -- 是不是我们非要用生命才可以证明尊严的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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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野地折耳根 -- 发布时间:2009/12/4 23:51:52 -- 如果唐福珍的死能换来整个城管部门的消亡,那是值得的。 如果唐福珍的死能换来国家对整个官僚系统的彻底整顿,那是值得的。 如果唐福珍的死能换来地方政府对民权的重视,那是值得的。 。。。。。 果然站着说话不腰疼!值得的话,你去死试试看! 一条鲜活的生命,被你用来作为改变政府和社会现状的筹码,这样披着华丽外衣的伪正义,有多远走多远吧!这种时候好多人都喜欢把自己摆在正义者和卫道士的立场,指点江山激昂文字,表达观点上蹿下跳,但对生命本身却漠不关心。而我想说的,仅仅是一句:阿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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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流云无痕 -- 发布时间:2009/12/5 11:26:59 -- 以下是引用朝歌在2009-12-4 14:06:17的发言:
不同意你的看法 人家住了十几年的房子 没有人来放个屁 现在因为要征地了 一句违章就想拆就拆 当老百姓是园中白菜啊? 就算是违章的 开始建设当时为什么不说?那是不是可以定某些人一个行政不作为的罪名? 不想和你老兄抬杠 只是觉得有时候某些人做事很过 为什么当时不来说人家违章呢 因为那是事不关己 就算是他分内事也是的 一杯茶 一杆烟 一张报纸过一天的不是一个两个 现在很积极了 因为要征地了 征地好啊 要赔偿啊 要给钱啊 问用地单位要钱的时候是不会少一分的 呵 好了 违章建筑给你说个成本价赔给你 对得起你咯 不服 判你个暴力执法 看你爽不爽 恶意的猜测一下 是不是有关部门(靠 好一个有关部门)觉得如果催大家都把房产证什么的办了 那到时候拆迁的时候就要多陪点钱 很好 你爱修就修吧 等我想征地赚钱的时候好有个堂堂皇皇的借口随便猜你房子 这个和把猪喂肥了又啥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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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流云无痕 -- 发布时间:2009/12/5 11:27:35 -- 以下是引用野地折耳根在2009-12-4 23:51:52的发言:
呸+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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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wwxxyy2010 -- 发布时间:2009/12/5 16:08:44 -- 以下是引用流云无痕在2009-12-5 11:26:59的发言:
我们来看一段死者家属委托律师提供的资料: 胡的建筑修建于1996年,当时与金华村委会签订了建房协议,与村委会的合同中注明由村里办理手续,费用由胡方支付,但一直未能办下来。2004年8月3日,村委会干部给金牛区规划局打电话咨询,次日,金牛区规划局工作人员实地察看胡的建筑,让其准备三份规划图,后来将胡的建筑划在红线内,并加盖公章。据胡的亲属向本报出示的规划图上,上面注明在红线内补办手续的字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其土地权属性质还是集体所有)的审批机关是县(市)级人民政府,如果是征用(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其土地审批权限是省人民政府,换句话说,金华村委会无权和胡家签订建房协议,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只有在农民建房申请上签署意见的权力,申请交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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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长河落日圆 -- 发布时间:2009/12/6 23:28:14 -- 楼上的说得比较在理,但总感觉太冷酷太现实了,看着心里不舒服。 楼主的那一句句如果……我紧跟上面的同学:呸+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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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小雨 -- 发布时间:2009/12/7 9:28:08 -- 转自网易:http://news.163.com/09/1203/16/5PKF2BE400012Q9L.html秋风:拆迁制度应退出历史舞台2009-12-03 16:32:11 来源: 荆楚网(武汉) 跟帖 229 条提要:以《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为基础的拆迁制度是违反宪法、法律的,是不公平的,也混淆了政府的角色,并已成为当下社会紧张与冲突的一大根源。它应当被立即废除。 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乃是目前城市政府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城市改造与开发建设的主要工具,近些年来,这样的制度也从城市蔓延到城郊。但从一开始,这一制度就因为其内在的不公平,而引发了激烈的权利与利益冲突。仅在最近就引发了多起令人震惊的公共事件:在上海,居民用自制的燃烧弹对付暴力拆迁;在成都,居民因为抗拒暴力拆迁愤而自焚身亡;在昆明,因为拆迁一个大型集贸市场,上千商户上街抗议。各地还发生了众多拆迁纠纷。 这些大大小小的事件告诉全社会与决策层,拆迁制度现在应当退出历史舞台。因为,现行拆迁制度本身存在着无法克服的巨大的法律与政治错误: 第一,法律定性错误。虽然依照法律城市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但城市居民所居住及新购买之房屋,必然已通过各种途径取得了国有土地之使用权。人们买卖房屋,也主要是在买卖土地。当然,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确实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请注意,此处之征收显然是针对土地的,但当然也包括房屋的。因而,居民应获得的补偿是双重的:丧失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及房屋的补偿。 然而,现行拆迁制度却根本没有任何明晰的产权观念基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根本就没有明确规定被拆迁人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这样含糊的规定就给各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制定拆迁补偿标准以上下其手的机会。 第二,没有法律依据。政府的所有行为均须由法律依据,而《立法法》对于不同法律可规范的领域有严格界定。所谓拆迁也并非正常的市场交易,而是一种政府行为,系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强制居民出让正常使用的土地和房屋之产权,它属于土地“征收”行为。 第八条第(六)款明确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此处所谓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上述宪法条款也明确要求,征收土地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然而,《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仅为行政法规,而不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这样的行政法规本来是无权规范征收非国有财产之行为的。 第三,拆迁主体错位。按照法治的精神,按照宪法,按照《物权法》,能够进行土地和房屋征收行为的唯一主体是政府。在任何国家,“征收”都是一种国家主权行为。在这种征收关系中,私人的交易自主权已经被剥夺,换言之,这是一种可能带来毁灭的权力。 然而,现行拆迁制度却让所谓的“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成为土地征收的主体,而这些单位通常就是商业性开发商。也就是说,现行拆迁制度竟然让商业性企业行使政治上的主权行为,这是一个再荒唐不过的政治混淆。而那些商业性公司也确实因为享有一种主权性权力,而把被拆迁人置于不平等地位,这是拆迁制度引发纠纷、冲突的根源所在。 第四,拆迁范围畸形。现行宪法和《物权法》都已明确要求,政府行使征收权,征收私人的土地和财产,必须以“公共利益”为法定提前。不论如何解释,这一公共利益都是由界限的,否则法律的这一规定就毫无意义。 然而,现行拆迁制度则因为没有清晰地界定“拆迁”的征收性质,而地方政府便借助法律上的模糊将城市的所有改造、开发都划入拆迁范围。依据现行拆迁制度,不管是政府建筑,公用事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还是工业商业建设,商品房开发,都是通过拆迁的方式进行的。也就是说,在本来应当通过正常市场交易进行的领域,也借助政府征收这种主权性行为进行。这自然导致政府强制性权力的无限扩大,实际上在土地市场上完全取消了私人产权和市场机制。 第五,政府定位失当。按照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先应开发商之情向其发放拆迁许可证,然后对被拆迁人发布拆迁公告。换言之,在拆迁决策阶段,该决策最重要的当事人——该幅土地上的房屋和土地产权持有人,根本没有参与的机会。政府在房屋和土地持有人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转让了该幅土地。这本身就已经严重了侵害了房屋和土地持有人的权利。 更糟糕的是,政府在获得土地转让金之后,就与开发商结成牢固的利益共同体。开发商已经向政府缴纳了土地转让金,所以,拆迁活动志在必得。也就是说,现行拆迁制度导致拆迁成为一个不可逆的过程。事实也确实如此,因为,政府在获得开发商缴付之土地转让金后,必须向开发商交付土地。这样,政府就必然在开发商与被拆迁人的谈判中完全站在开发商一边。现行与拆迁相关的全部行政和司法程序,也都旨在协助开发商强制被拆迁人完成拆迁,而没有给予被拆迁人以公平的异议机会,现实中也从来没有拆迁决策被废止的事例。这样的制度显然是不公平的。 总之,以《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为基础的拆迁制度是违反宪法、法律的,是不公平的,也混淆了政府的角色,并已成为当下社会紧张与冲突的一大根源。它应当被立即废除。这确实有可能导致城市改造、开发速度放慢,但是决策层实有必要认识到:政府的根本宗旨是维护正义。以牺牲正义为前提的效率根本就不是效率,由此所积累的财富也是建筑在沙滩上的黄金大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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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丫丫与亚亚 -- 发布时间:2009/12/7 17:53:55 -- 呸+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