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立法有两个特点:其一,死刑罪名在近十年来有大幅度增加。79年刑法死刑罪名数量实际不大,其中15个反革命罪的死刑在实践中很少适用,常用的是13个最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而以后增补的单行刑法中死刑条文和罪名均大量增加,死刑的适用条件由严格限制转为广泛扩展。现行刑法在死刑罪名立法上基本保持了近十年来单行刑法的死刑罪名规模。其二,高死刑率已经成为我国刑法的一大特色。我国刑法罪名总数为413个,其中死刑罪名69个,占全部罪名的1/6强。与世界其他国家比较,无论在绝对数量方面,还是在总罪名数量中的相对比例方面,我国的死刑规定都名列前茅。
古代法律规定的严重影响封建统治的十种罪行,源于《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定名为"十恶",后世沿袭。"十恶"依次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恶"直接触犯封建王朝的统治秩序和纲常名教,所以对犯罪者不仅予以严惩(谋叛以上皆处极刑,谋反、谋大逆还株连亲属),而且为常赦所不原。十恶之罪的确立强化了封建法律的镇压职能,强调维护皇权、父权和夫权。
近六十年跟过去五千年有什么区别?请斑猪详论之。
啊?
60
5000, 数字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