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人社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网站命名为“大方人社区”,以下简称“社区”。
第二条
本网站的系统维护、程序修改以及秩序维护由“大方人社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用户进行注册时,必须完全理解并接受本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经注册即视同完全接受本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社区注册系统完成注册程序并通过社区身份认证者即为本社区的正式会员,依法享有社区规定会员所应享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本法最终解释权归“大方人社区管委会”,社区任何管理人员所制定的一切规则不得与本法相抵触。
第二章
社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经社区注册系统完成注册程序并通过社区身份认证的用户即为本社区的正式会员,即获得社区规定会员所应享有的一切权限。
第六条
用户只能使用汉字、英文字母、下划线及它们的组合,且最多不超过16个字符(8个汉字)注册,禁止使用空格、各种符号、无法显示的字符等特殊字符,否则社区将不予注册并有权删除。
第七条
社区提倡实名注册。如发现注册账号中含有不雅文字或不恰当名称的社区会员,社区保留取消其会员资格的权利。(1)请勿以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其他社会名人的真实姓名、字号、艺名、笔名注册;(2)请勿以国家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名称注册;(3)请勿注册和其他网友之名相近、相仿的名字;(4)请勿注册不文明、不健康名字,或包含歧视、侮辱、猥亵类词语的名字;(5)请勿注册易产生歧义、引起他人误解的名字。
第八条
本社区会员人人平等。
第九条
本社区会员的个人隐私受到社区保护,不接受任何个人或单位的查询,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
用户本人授权社区透露这些信息;
(二)
相关的法律及程序要求社区提供用户的个人资料。
第十条
本社区会员享有在各公开论坛发表言论的权利,若论坛中有特殊规定,或因受到处罚而关闭权限则例外。
第十一条
本社区会员享有社区新开发的其他功能的使用权利,若新功能有特殊规定,或因受到处罚而关闭权限则例外。
第十二条
本社区会员有权依照申请流程申请各公开论坛的斑竹。
第十三条
本社区会员有权依照申请流程申请开设社区新版。
第十四条
本社区会员有权依照程序发起对社区管理人员的投诉。
第十五条
本社区会员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社区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本社区会员有义务遵守网络礼仪。
第三章
言论规则
第十七条
严禁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第十八条
严禁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第十九条
严禁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第二十条
严禁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第二十一条
严禁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第二十二条
严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第二十三条
严禁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第二十四条
严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严禁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第二十六条
严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严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严禁发布可能会妨害第三方权益的文件或者信息,例如(包括但不限于):病毒代码、黑客程序、软件破解注册信息。
第二十九条
严禁抄袭及剽窃他人作品,禁止转载或引用涉及版权问题的文章。
第三十条
禁止未经社区允许发布广告。
第三十一条
严禁发表与论坛宗旨无关主题、与主题无关回复、上传与内容无关图片。
第三十二条
严禁一帖多发、刷版(帖)等恶意灌水现象。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短时间内连续翻出同一账号的多个帖子并造成版面被同一账号的帖子大面积冲击等恶意翻帖行为。
第三十四条
严禁破坏社区公共秩序及侵害社区利益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社区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社区设立社区管理委员会为最高权力管理机构,负责社区发展规划、站务建设、服务修改、管理员任免及管理人员权限变更等重大提议的审查及决策。
第三十六条
社区管理委员会成员(简称“管委会”)原则上由社区站长、社区管理员及系统维护人员组成,具有对社区日常活动的重大决策进行表决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目前由社区管理委员会主持社区日常管理事务,包括组织编制社区发展规划、审定栏目、设置管理人员权限、对外交流、发布社区重要公告及协调社区管理团队工作等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社区设定社区管理员和斑竹等组成的团队负责社区日常事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社区管委会负责全社区的内容监管工作,负责社区的内容引导、发掘及宣传等工作。
(二)社区管委会根据社区事务解决、问题解答、管理监督、斑竹任免及考核等工作。
(三)斑竹负责管理所辖栏目,内容主要包括论坛公共秩序维护、精华文章遴选、组织论坛活动等工作。
第五章
处罚原则
第三十九条
使用不雅或不恰当账号的,社区保留取消其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四十条
利用社区资源从事非法商业活动的,社区管理人员有权进行阻止,对其做出部分或全部权限关闭,比如版面封杀、全区封杀、IP拒绝、直至注销账号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言论规则的,社区管理人员有权直接删除其违规的言论,并视违法情节和危害结果,对其做出部分或全部权限关闭,比如版面封杀、全区封杀、IP拒绝、直至注销账号等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具体违规处罚请参照《社区违规处罚规定》。
第六章 版权声明
第四十三条
本社区除因站务管理需要并已获得社区授权而由本社区管理人员发布的公告类帖文外,任何会员(包括社区各级管理人员)发表的文章或图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社区立场无关,作者文责自负。
第四十四条
本社区会员所发表(符合言论规则)的主帖,一经讨论回复即视为社区共同资源,若无特殊原因,社区原则上不接受任何个人及单位的删帖请求,但版权仍属原著作者个人。
第四十五条
本社区拥有将在本社区发表的文章或图片(附带版权声明除外)用于社区其他用途的优先权,包括网站、电子杂志、平面出版等。但用于平面出版等商业性用途时,社区将按同行业的稿费标准支付作者并使用前先知会作者。
第四十六条
本社区的文章及图片(包括转贴的文章及图片)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有版权声明或原作从其它网站转载而附带有原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
第四十七条
任何转载、引用发表于本社区的版权文章须符合以下规范:
(一)用于非商业、非盈利、非广告性目的时需注明作者及文章及图片的出处为“大方人社区”或“www.dafangren.cn”。
(二)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征得文章或图片原作者的同意,并注明作者姓名、授权范围及原作出处“大方人社区”。不得未经作者同意而剽窃、引用本社区的任何版权作品,否则本社区将保留按相关法律程序替原著作者追究侵权责任单位或个人的权利。
(三)任何文章或图片的修改或删除均应保持作者原意并征求原作者同意,并注明授权范围。
第七章 责任声明
第四十八条
本社区会员之间通过社区相识、交往中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心理、生理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本社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社区会员如因资料保管不妥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个人隐私被他人泄露的,本社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条
本社区会员因为违反本社区规定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责任自负,本社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由于非故意及不可抗拒的原因(含系统维护和升级),导致用户数据丢失、服务暂停或停止,社区不承担赔偿及其他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和服务修订
第五十二条
社区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本法。本法一旦发生修改、修正,将会在社区重要位置上提示修改内容。如果不同意所改动的内容,可以主动向社区提交取消其会员资格而停止使用社区的服务,如果继续享用社区的服务,则视为默认本法的变动。
第五十三条
本法一经颁发,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改动,须由社区管委会根据社区管理需要及会员意见和建议,确认通过后进行修改,然后对外公布方能生效。
第五十四条
社区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要通知社区会员的权利,并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时,不需对社区会员或第三方负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法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大方人社区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大方人社区ID管理制度
一、新注册会员须登记有效E-Mail邮箱,以方便收取社区发送的与会员相关的社区信息。
二、注册会员ID只能使用汉字、英文字母、数字及短横线。禁止使用如下符号组合:ASIIC码、区位码字符、汉字空字符、汉字全角字符、键盘上位字符(由按SHIFT引出的符号)等字符。
三、注册会员享有社区合法会员应有的一切权利。会员在社区行使权利时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社区的各项规定。会员若在社区活动中,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四、注册ID会员中含有对其他社区ID会员有攻击、侮辱、挑衅、猥亵等内容的,或带有广告性质的ID会员,社区有随时取消其会员名的权力。
五、对于和其他社区会员ID名称相近的ID并可能引起争执的,社区将支持先注册的ID会员,而保留注销后注册ID会员的权利。
六、非本人而注册(比较)有影响的社会名人名字的会员ID,社区有随时取消其会员ID的权利。
七、对于严重违反社区规则的,社区保留随时注销其会员ID的权利。
八、会员注册后如在两年内没有登录社区记录,或登录次数不超过5次(含5次)、累计发帖不超过2篇(含2篇)时,社区有权收回该ID。
九、注册会员会员需对自己的ID和密码安全负责,如有遗失密码,及时与社区管理员联系。
社区斑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斑竹管理,充分发挥斑竹管理职能作用,确保大方人社区持续、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斑竹为经按社区申请规定上任的各版块论坛管理人员,包含斑竹和实习斑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方人社区各版块论坛的所有斑竹。
第二章 斑竹权限(权利)
第四条
拥有所管理栏目的操作管理权限,即可按社区及版务相关规则进行精华判定,删除、转移及限制不符合规定的论题,屏蔽不守规则的用户在该栏目的发言权。
第五条
拥有登陆社区管理之版主会议室及发言权限。
第六条
具有策划和组织与论坛主题有关的活动的权利,可根据实际情形不断调整版务建设及管理原则,并制定相应版规;
第七条
享受社区斑竹津贴(积分工资)待遇。
第三章 工作条例(义务)
第八条
遵守社区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区形象。
第九条
及时遴选精品作品,并给予一定奖励;删除违反社区规则的言论,并予以一定处罚。
第十条
及时维护所管理栏目的正常秩序,积极参与调节及处理版内纠纷,确保所管理栏目持续、健康地发展。
第十一条
善待会员,认真回答网友提问,虚心接受建议与批评,禁用任何攻击、谩骂性词汇。
第十二条
疏导为主,慎用权力,耐心解答社员对于管理工作的质疑,严禁滥用职权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妥善使用斑竹管理权限,不得利用斑竹权限干扰社区其他论坛的版面建设。
第十四条
认真解答社区对管理工作的质疑,虚心接受批评,服从社区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出现个人不能或不便解决的问题时,及时向社区管理员通报。
第十六条
服从社区统一管理,不得对上级管理人员在权限范围内行使的操作实施逆操作。
第十七条
妥善保管登陆用户密码(版主ID),不得将用户密码转借他人使用。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请假制度
1、斑竹请假须在对应的版主会议室(专帖)备案,填写任职论坛名称、请假理由及假期,并按规定如期销假,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的,须通过其他途径通知社区。
2、斑竹请假同时须做好版务管理交接,每届任期内累计不超过60天。
3、实习斑竹在实习期内请假不得超过15天,实习期满后按正式斑竹的请假销假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任期制度
1、正式斑竹每届任期半年,期内考核总体评定为优秀、良好及网友评议合格后可续任。
2、实习斑竹实习期为一个月,经考核合格后转为正式斑竹,并按正式斑竹任期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考核制度
1、考核体系包含以下指标:
①、上站时间:每月登陆社区天数不少于15天;
②、论坛管理操作情况:每月进行版务操作,版面不滞留垃圾贴、违规贴及广告贴。
③、参与论坛讨论情况:每月在任职的论坛内发帖(含回复)不少于20个;
④、论坛主题引导和秩序维护情况;
⑤、使用权限的正确性(不滥用职权)鉴定;
⑥、组织纪律性(对论坛管理、论坛活动的配合程度);
⑦、与团队其他人员的关系及协助精神;
⑧、履行其他义务情况。
2、社区每三个月对在任斑竹进行总体考核一次,并根据以上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对未达到考核标准的斑竹,社区有权免去斑竹职务。
第二十一条
辞职制度
1、斑竹辞职,社区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同时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①、斑竹提出辞职,需在版主会议室提出申请,社区将根据情况在10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②、实习斑竹提出辞职,需在版主会议室提出申请,社区将结合正式斑竹意见在10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投诉制度
1、斑竹在社区活动过程中,与其他斑竹或管理员发生意见分歧、纠纷或就对方的管理产生质疑时,本着“内部纠纷内部处理”的原则,在相互通过信息方式沟通不妥的情况下,可通过社区信息等隐秘途径向社区站长汇报,或在版主会议室提交意见建议及投诉申请,不得利用斑竹身份(或本人使用的其他会员帐户)在外相互攻击及提出质疑,以破坏所管理栏目及社区管理队伍的团结性。
2、斑竹在进行版务处理时,与一般会员发生纠纷,应本着“互让互谅”原则,主动与会员进行沟通,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让步的处理好纠纷。
3、斑竹在进行社区活动中,遭受他人恶意诽谤及人身攻击等行为时,应及时通过社区信息方式向社区管理员通报及求援处理,不得相互攻击。
4、社区在外部受理其他投诉时,斑竹应冷静对待,若就此投诉有所看法,可以通过社区信息或邮件等方式向相关管理员,也可在版主会议室提出个人建议,不得哗众取宠,利用斑竹身份(或本人使用的其他会员帐户)在外随意评论投诉或被投诉的一方,而导致事态扩大。
5、斑竹对社区上级管理人员在权限范围内行使权限操作(含对帖子进行删除、封口以及违规人员的处罚;社区各类执行公告;社区合法广告;处罚改判操作等)存有异议时,可以社区信息向当事人询问、沟通,也可直接向站长进行投诉,不得擅自进行逆向操作。
第二十三条
奖惩条例
1、未按规定要求请销假或逾期未归视为擅自离岗且15天以上的,社区有权直接作出免职处理;虽已按规定请假但累计假期超标准又无提前向相关管理员阐述正当理由的,社区有权视为引咎请辞处理。
2、凡经考核不合格的,社区直接免除其斑竹职位;凡经考核为优秀、良好的,社区将根据对应考核等级给予一定的积分奖励。
3、未服从社区统一管理,利用斑竹身份(或本人使用的其他会员帐户)进行煽动、集众闹事及破坏社区形象的,社区有权直接作出免职,甚至销户等的处理。
4、转借拥有管理权限的会员帐户供他人使用并经查实,社区有权直接作出免职处理;若非个人原因导致拥有管理权限的会员帐户被他人窃取并因此导致严重后果的,社区将追究未妥善保管会员帐户的斑竹过失责任(如口头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或免职等处理)。
5、利用斑竹身份(或本人使用的其他会员帐户)在社区活动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区规则的行为,社区有权直接作出免职处理,甚至销户等的处理。
6、对社区上级管理人员在权限范围内行使的操作实施逆操作的,干预社区活动,擅自删除、更改社区公告的,社区有权直接作出降级或免职处理。
7、滥用权限,对网友进行打击报复的,社区有权视情直接作出降级或免职处理。
8、违反其他工作条例、投诉制度,造成一定影响的,社区有权直接作出内部警告、通报批评、降级或免职处理,甚至销户等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将视社区情况进行修改及完善,解释权归大方人社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方人社区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社区斑竹申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大方人社区管理办法》,为规范社区斑竹(含斑竹、实习,以下相同)的申请和审批流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任职条件及注意事项的社区会员,均可申请各社区论坛(社区管理版块除外,以下相同)的斑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方人社区各版块论坛。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注册为社区正式会员,会员名称符合《社区管理办法》中的ID管理规定。
第五条
在社区积极发贴跟贴,向外宣传社区,自愿、义务地为社区其他用户服务。
第六条
对拟申请的版块具一定的专业知识,及管理经验。
第七条
具有充足的上网时间来确保版务处理工作。
第八条
具有良好的素质及品德修养,工作态度认真。
第九条
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十条
具有一定的社区管理经验,熟悉拟申请管理的论坛并能文明、积极参与该论坛活动。
第十一条
自愿接受社区及其他会员的监督,遵守社区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社区统一管理,自觉维护社区形象。
第三章
申请流程
第十二条
申请斑竹须认真填写《版主申请表》,并以“申请(论坛名称)版主”为标题在社区管理之社区办公室中提交,但申请前须先阅读社区相关规则且还注意以下事项:
(一)每一社区会员(含使用其他账号)最多仅允许同时担任两个论坛的斑竹。
(二)因有违反社区相关规则行为的会员(含使用其他账号),自即被违反行为之日起1个月内不具备申请担任社区斑竹资格。
(三)若拟申请管理论坛的斑竹名额已满,其他会员所提交的斑竹申请均视为无效申请。
(四)社区原则上不接受会员个人私下申请斑竹,有意者请到社区办公室中发申请贴。
第四章
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审批实习:
(一)会员提交斑竹申请后,由社区站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社区”)进行资格审核、内部评议、公示等评审工作。并根据评审结果在申请贴中回复“未通过”或“已通过”。
(二)斑竹申请的会员在通过确认后,初聘为实习斑竹,试用期一个月。
(三)实习期内,实习斑竹若有违规行为,或不符合版主条件的,立即取消实习斑竹资格;实习斑竹在实习期过,通过确认后,转为正式版主。
(四)
新开论坛,经社区管理员邀请的版主,无须进行申请,由社区直接聘任为实习斑竹。
第十四条
原任正式斑竹辞职后,可申请恢复斑竹职务。社区根据论坛建设发展需要批准申请后可直接恢复原有斑竹职务,不再重新实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社区每月/季度对各论坛的运行进行调查,并依此考核及调整相关斑竹管理业绩。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版权归大方人社区所有,同时负有解释权和进一步完善的权利。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大方人社区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表:《版主申请表》
申请者(社区ID):
籍贯:现在何处:
职业:
专长:
申请版块名称:
电子邮件:
QQ号码:
上网时间(小时/天):
申请该版版主的理由(请详细说明你对所申请版块的管理看法和思路):
是否担任过版主职务(如有请填写担您任职务的网站和版块名称):
社区贵宾管理规定
(于社区管理需要时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贵宾管理,进一步明确贵宾定义及申请流程,充分发挥贵宾的特别作用,促进社区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方人社区的所有贵宾。
第二章
贵宾的定义和设置目的、范围
第三条
贵宾实指特邀嘉宾,为社区或各论坛因发展需要而邀请的社区热心人士。
第四条
社区各版块论坛设置特邀(嘉宾)是通过特别邀请该嘉宾来本论坛以吸引更多的会员参与本论坛活动,从而达到促进论坛发展为目的。
第三章
贵宾的申请及审批流程
第六条
贵宾不接受个人申请。社区贵宾(非某论坛特邀贵宾)由社区管委会直接邀请,社区贵宾是社区根据社区的管理事务、系统开发及维护需要特别邀请的。
第七条
各论坛的斑竹可根据论坛管理需要,向社区管委会提交特邀(嘉宾)人选申请,社区管委会进行资格审查及裁定。
第八条
论坛贵宾的审批由社区管委会受理,并代表社区向被邀请嘉宾授予权限及下达邀请书。
第十条
凡属以社区名义邀请的嘉宾,社区在执行邀请(聘任)操作前,须由社区管委会代表社区通过社区信息形式向各相关人员传递邀请原因。
第四章
贵宾的权利
第十一条
拥有与(该)论坛斑竹同等的操作管理权限。
第十二条
拥有登陆相应版主会议室及发言权限。
第十三条
具有策划和组织与社区/论坛主题有关的活动的权利。
第十四条
享受社区贵宾的津贴(积分)待遇。
第五章
贵宾的义务
第十五条
遵守社区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区形象。
第十六条
积极参与社区/被邀请管理论坛的言论讨论,以促进论坛发展。
第十七条
严禁使用任何攻击、谩骂性词汇。
第十八条
严禁滥用职权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服从社区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遵守纪律,严禁泄露版主会议室讨论的有关社区机密内容。
第二十一条
妥善保管登陆用户密码,不得将用户密码转借他人使用。
第六章
贵宾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社区贵宾一般不设置任期,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任期;论坛贵宾原则上每届任期不超过半年,具体由各论坛在邀请时设定期限,期满可再视管理需要进行续聘。
第二十三条
社区贵宾原则上可不参与社区日常管理,但要不时对社区的管理或功能提出建议和意见;论坛贵宾原则上可不参与日常版务处理,但要积极参与被邀请的论坛的言论活动并在被邀请的论坛内每月发言(含发帖和回复)不少于10个,以促进论坛发展。
第二十四条
社区将不定期对贵宾进行考核,若经考核存有不积极参与社区/被邀请管理论坛的言论讨论并未达到邀请目的的,社区将有权直接提前解聘邀请。
第二十五条
在社区活动过程中,若与其他斑竹或社区管理层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须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在相互信息沟通不妥的情况下,可在版主会议室提出,不得利用贵宾身份或其他会员ID对外投诉或散布不利于团结的言论,否则社区有权提前解聘。
第二十六条
在贵宾任期内,未积极履行其他义务的,社区将视情提出警告、批评或提前解聘。
第二十七条
贵宾任期满后,社区/各论坛不需要再续聘该嘉宾的,社区将直接解聘其贵宾身份。
第七章
推荐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推荐人在推荐论坛贵宾并经社区确认邀请后,须同时负责对论坛贵宾进行相关管理包括权限操作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各斑竹在推荐论坛贵宾时,须本着事实填写被邀请嘉宾的真实简历,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在被论坛贵宾上任后,经网友举报并经社区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社区将对相关推荐责任人进行降职或撤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大方人社区,并保留进一步修改及完善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大方人社区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社区发贴管理制度
一、社区删贴标准制度
1. 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
2. 破坏社会公共安全的
3. 鼓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4. 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5. 宣扬色情、淫秽、暴力、教唆犯罪的
6. 包含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宗教、地域、残疾等歧视内容的
7. 侮辱或诽谤他人,对他人构成伤害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9. 破坏社区公共秩序的
10. 在灌水专区之外栏目灌水或张贴垃圾信息的
11. 未经社区许可的广告性质帖文
12. 包含影响网友正常浏览的内容或格式的
13. 发表与栏目主题无关的帖文
14. 违反相应栏目具体规定的
二、
对于违反社区删贴标准制度的帖文,社区管理人员有权直接删改。对于被删除文章的用户,将依照规则,扣除分值。情节严重者,社区有权屏蔽其发言权限直至取消用户会员资格的处理。
三、
发生如下情况,社区管理人员有权删除文章并该用户采取警告、屏蔽用户发言权直至取消用户会员资格的处理:
1. 发表与栏目主题无关的帖文
2. 发表与栏目发表提示要求不符的文章
3. 恶意翻帖(将同一ID的帖子在30分钟内翻出5篇以上,且回复无实际性内容的行为)
4. 抄袭、剽窃他人作品
5. 违反相应栏目关于转载文章的具体规定的
6. 在灌水专区之外的栏目灌水,影响论坛正常秩序
7. 在社区有非法商业行为或蓄意发表猥亵、色情和个人攻击性的文章
8. 妖言惑众,破坏论坛公共秩序的言行
9. 利用社区BUG从事影响社区正常秩序活动
社区管理人员津贴及论坛基金管理办法
(在适当时机实行)
一、目的
为激励社区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发挥管理人员的管理职能作用,确保社区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此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社区管理员、版主、贵宾等各类管理人员。
三、津贴标准
以岗定薪,按月发放:
1、社区管理员10000分/月
2、版主:5000分/月
3、贵宾:2000分/月
四、发放办法
1、每月中旬发放上月薪酬,已辞职或因被处分除名的,不给予补发。
2、社区管理员、版主、贵宾的月薪由社区管委会直接发到个人。
3、版主和贵宾的月薪按相关的规定《社区版主管理规定》及《社区贵宾管理规定》进行考核,依据考核情况确定分配数量。
4、社区月薪的发给,若有差错和异议的,相关人员可到版主会议室进行反应和投诉。
五、基金管理
1、各版论坛确因活动开展需要申请基金的,须由斑竹在版主会议室向社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管委会视活动内容给予审批,原则上活动基金审批额度每月不超10000分,特殊情况下由管委会酌情处理,但每月不得超过20000分。
2、版块申请活动经费,主要用于版内开展活动,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占为己用,否则将严格查办,各版应设置基金使用流水记帐。
3、若因基金管理人员,因故辞职或被免职,则基金余额转为另外指定的基金管理人员。
六、附则
1、本办法解释权归大方人社区,未尽事宜根据情况进一步完善和更改。
2、本规定自二〇〇六年九月起施行
第六章 版权声明
第四十三条 本社区除因站务管理需要并已获得社区授权而由本社区管理人员发布的公告类帖文外,任何会员(包括社区各级管理人员)发表的文章或图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社区立场无关,作者文责自负。第八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和服务修订
第五十二条
社区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本法。本法一旦发生修改、修正,将会在社区重要位置上提示修改内容。如果不同意所改动的内容,可以主动向社区提交取消其会员资格而停止使用社区的服务,如果继续享用社区的服务,则视为默认本法的变动。
第五十三条
本法一经颁发,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改动,须由社区管委会根据社区管理需要及会员意见和建议,确认通过后进行修改,然后对外公布方能生效。
第五十四条
社区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要通知社区会员的权利,并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时,不需对社区会员或第三方负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法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大方人社区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公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或者超出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栏目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内容之一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刊载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或者未向上网用户作发布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提示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上网用户同意,向他人非法泄露上网用户个人信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已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坏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