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农历四月初二,原告谢大琼之夫周齐敏死亡。谢大琼在清理周齐敏遗物时,惊讶地发现了一张借款人为刘兴梅的借条。借条载明:1993年5月23日,刘兴梅向周齐敏借款1.7万元,双方约定“月息百分之三,按月付息510元。半年还本,到期不还,可用财产抵押和承担法律责任”。谢大琼在持该借条要求刘兴梅还款遭拒后,便一纸诉状将刘告到大方法院,要求还款本付息。
被告刘兴梅则以该款不属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自己已偿还周齐敏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谢大琼的诉讼请求。
大方法院判决:要求被告刘兴梅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大琼借款1.7万元及利息。利率的计算标准是:当约定的3%月利率未超过或等于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时,按约定利率计算;当约定的3%月利率超过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时,按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斑猪解释一下该案中诉讼时效的判决。
此案,涉及到2个诉讼时效:
1、20年;
2、民事诉讼的时效:2年
关于财产的主张权利,
分2种情况:
1、结婚前,周齐敏打的借条,死后,作为遗留财产,妻子和儿女继承:
(1)如果儿女年幼,需妻子监护,则全部由妻子监护遗留财产;
(2)如果儿女成年,则由妻子监护一半遗留财产;
2、结婚期间,周齐敏打的借条,则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全部由妻子监护处理。
财产问题搞清楚了,案子就明白了。此案的关键点不是借条的诉讼时效,而是
“周齐敏打借条,刘兴梅没有偿还”这个事实,该事实侵犯了谢大琼的合法权利,而谢大琼直到2005年农历四月初二之前却不知道。
自当事人知晓自己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就有效。
若当事人一直不知晓自己权利受到侵犯,20年过了,诉讼就无效。
关键点就在于时效性是指知情之后还是借款合同到期后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