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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大方法律纠纷1

1楼
999phoenix 发表于:2006/8/23 10:34:18
6月6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谢大琼凭借清理丈夫遗物时发现的一张13年前的借条胜诉,被告刘兴梅应偿还谢大琼借款1.7万元及利息。

2005年农历四月初二,原告谢大琼之夫周齐敏死亡。谢大琼在清理周齐敏遗物时,惊讶地发现了一张借款人为刘兴梅的借条。借条载明:1993年5月23日,刘兴梅向周齐敏借款1.7万元,双方约定“月息百分之三,按月付息510元。半年还本,到期不还,可用财产抵押和承担法律责任”。谢大琼在持该借条要求刘兴梅还款遭拒后,便一纸诉状将刘告到大方法院,要求还款本付息。

被告刘兴梅则以该款不属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自己已偿还周齐敏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谢大琼的诉讼请求。

大方法院判决:要求被告刘兴梅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大琼借款1.7万元及利息。利率的计算标准是:当约定的3%月利率未超过或等于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时,按约定利率计算;当约定的3%月利率超过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时,按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2楼
看客 发表于:2006/8/24 9:33:57

斑猪解释一下该案中诉讼时效的判决。

3楼
999phoenix 发表于:2006/8/24 10:01:34

此案,涉及到2个诉讼时效:

1、20年;

2、民事诉讼的时效:2年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24 10:15:29编辑过]
4楼
999phoenix 发表于:2006/8/24 10:06:24

关于财产的主张权利,

分2种情况:

1、结婚前,周齐敏打的借条,死后,作为遗留财产,妻子和儿女继承:

  (1)如果儿女年幼,需妻子监护,则全部由妻子监护遗留财产;

  (2)如果儿女成年,则由妻子监护一半遗留财产;

2、结婚期间,周齐敏打的借条,则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全部由妻子监护处理。

5楼
999phoenix 发表于:2006/8/24 10:14:42

   财产问题搞清楚了,案子就明白了。此案的关键点不是借条的诉讼时效,而是

  “周齐敏打借条,刘兴梅没有偿还”这个事实,该事实侵犯了谢大琼的合法权利,而谢大琼直到2005年农历四月初二之前却不知道。

  自当事人知晓自己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就有效。

  若当事人一直不知晓自己权利受到侵犯,20年过了,诉讼就无效。

 

6楼
看客 发表于:2006/8/24 10:27:46

关键点就在于时效性是指知情之后还是借款合同到期后两年。

7楼
999phoenix 发表于:2006/8/24 10:34:40
晕倒, 说了:知情后!
8楼
叶长青 发表于:2006/10/25 8:11:25
我顶!
9楼
龙慧 发表于:2006/10/28 14:05:51
我觉得也是。国家不是规定是两年的起诉时间吗?这么长的时间还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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